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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自力更生補助
 

 

目的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創業所需營業場所之租金及設備,以減輕創業負擔,促進就業。
補助對象
  1. 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
  3. 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本縣。
  4. 自取得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之日一年內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證明文件。
  3. 經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須註明坪數)及租金繳交證明。
  4.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5. 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
  6. 購置設備之發票原始憑證。
  7. 戶口名簿影本。
  8. 設備或房租補助領據。
  9. 撥款同意書。
補助標準
  1.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最長補助二年,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第二年最高百分之五十。
    申請房屋補助之房舍不得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所有,且應坐落於桃園縣。
  2. 設備補助:
    補助總設備費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
相關文件
  1. 桃園縣補助身心障礙者自立更生執行要點.doc word裝飾
  2. 自力更生房租補助表單下載.doc新.docword 裝飾
  3. 自力更生(設備補助)申請表.docword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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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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