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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創業所需營業場所之租金及設備,以減輕創業負擔,促進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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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
- 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
- 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本縣。
- 自取得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之日一年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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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 申請表。
-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證明文件。
- 經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須註明坪數)及租金繳交證明。
-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 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
- 購置設備之發票原始憑證。
- 戶口名簿影本。
- 設備或房租補助領據。
- 撥款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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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
-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最長補助二年,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第二年最高百分之五十。 申請房屋補助之房舍不得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所有,且應坐落於桃園縣。
- 設備補助:
補助總設備費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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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 桃園縣補助身心障礙者自立更生執行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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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力更生房租補助表單下載.doc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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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力更生(設備補助)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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