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服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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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 化職業重建服務。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及「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實施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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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
一、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整合各種服務管道;並透過個案管理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轄內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資源,使身心障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 二、藉由職業重建管理員的投入,並扮演『資源管理者』、『服務提供者』、『資源倡導者』等角色,整合相關資源,進而建立本縣轄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流程與模式,以求服務多元化、個別化及專業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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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重 點 |
一、身心障礙個案就業轉銜、諮詢、評估及開案、研擬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派案或轉介、追蹤及結案等服務,並將個案服務資料登錄至「全國身心障礙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系統」;工作項目如下: 就業轉銜、諮詢、評估及開案、研擬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派案、轉介、個案處遇追蹤及結案。 二、個案資料之傳輸、匯入、轉出及建檔。 三、協調及整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資源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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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對 象 |
一、就業轉銜個案: (一)由教育(含特教網通報)、社政(福)機構、醫療機構等單位轉介之身心障礙者,得填寫轉介表至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持續且完整之就業轉銜系統。 (二)中途致殘職業重建(含職業災害)個案。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家屬於本府提出職業重建服務申請。 三、由支持性就業服務專案單位自行接案;或轄內機構接案後,評估多重問題有接受個案管理服務需求之個案。 四、接受本府相關獎助或補助之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助、公職考試補習費補助等)。 五、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對於欲參加職業訓練、庇護性就業或居家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六、為有效使用有限之職業重建服務資源,各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所送之個案經評估不適合該項服務時,該機構應遵從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評估結果,並由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提供該名個案適切之其他相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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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施 方 式 |
一、職業訓練局(主辦單位) (一)研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各項服務指標或補助標準。 (二)受理地方政府經費補助申請及審核作業。 (三)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業務資料統整及服務整合。 (四)培訓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之規劃事宜。 (五)督導地方政府職業重建窗口之業務執行。 (六)彙整各地政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辦理成果、統計分析,必要時召開相關檢討會議。 (七)其他相關事項。 二、 地方政府(承辦單位) (一)研提年度計畫送職訓局申請補助。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之設立、人員進用、執行與督導機制之建立。 (三)辦理執行本案成果統計分析及發表、個案研討會、就業轉銜聯繫會議,並應包括就業轉銜議題方屬之。 (四)向職訓局彙報執行成效並提供就業轉銜聯繫會議紀錄及督導紀錄。 (五)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訓練。 (六)接受職評資源中心之訪視輔導,參加該中心辦理之聯繫會報、教育訓練及相關會議。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三、職訓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協辦單位) (一)跨縣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及個案之協調與整合。 (二)身心障礙者之一般性就業服務受理、推介就業及轉介。 (三)接受職訓局委辦相關職業重建業務。 (四)轉介個案至職業重建窗口接受相關服務(應檢附個案基本資料及過去接受服務情形) 四、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協辦單位) (一)接受職業重建窗口派案及個案服務之追蹤輔導。 (二)依職業重建窗口擬定之個案服務計畫提供服務,或與其協調適當之服務內容。 (三)定期向職業重建窗口回報接案及個案服務情形。 (四)定期向職業重建窗口回報服務個案數及尚可容納之服務量。 (五)轉介個案至職業重建窗口接受相關服務需求之評估(應檢附個案基本資料及過去接受服務情形)。 五、職評資源中心(協辦單位):辦理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之訪視輔導、諮詢、召開聯繫會報、教育訓練、研究發展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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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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