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階段重要工作執行情形
一、法規行政業務
(一)自治法規審查
101年10月1日至102年3月8日止,本處共召開法規審查委員會議11次,審查通過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自治法規計有20種(含自治條例3種、自治規則17種),其中教育類8種、民政類5種、社政類3種,工商發展類、農業發展類、觀光行銷類、稅務行政類各1種,各法案經由各專業領域法規委員逐案逐條審查、廣泛討論及提供建言,有效提升立法之品質,並落實依法行政;審查通過法案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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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通過法案(101.10.1-10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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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日期 |
法 案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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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2 |
桃園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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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5 |
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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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訂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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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1 |
桃園縣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制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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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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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7 |
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訂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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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15 |
桃園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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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訂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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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7 |
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訂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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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訂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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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訂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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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18 |
桃園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訂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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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26 |
桃園縣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及管理辦法廢止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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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廢止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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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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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訂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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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7 |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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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9 |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訂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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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26 |
桃園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訂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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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修正案 |
(二)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備
1、 本縣改制直轄市後,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規定,原本縣及13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有繼續適用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2年。又中央法律授權「直轄市」或「直轄市政府」辦理事項,於改制後即由新直轄市政府取得法定權責,應於改制前就相關權責規定全面檢視,並視政策目標、財政狀況及業務籌辦與接辦情形,訂定相關法規命令。另各機關所定行政規則,雖非屬自治法規,但仍為行政行為與程序之準據,應比照自治法規處理方式進行總檢,爰由本處組成法規整備組,辦理相關事宜,成員包括本府各一級機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2、 有關法規整備之期程,規劃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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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規 整 備 期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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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辦 理 期 程 |
辦 理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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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處理 |
102.02.01~102.02.28 |
清查並提報自治條例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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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01~102.03.31 |
清查並提報自治規則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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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01~102.04.30 |
清查並提報行政規則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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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01~102.10.31 |
總檢自治條例有無繼續適用及新制(訂)定直轄市自治法規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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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1~103.04.30 |
總檢自治規則有無繼續適用及新制(訂)定直轄市自治法規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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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01~103.10.31 |
總檢行政規則有無繼續適用及新制(訂)定直轄市行政規則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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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01~103.12.24 |
應廢止、繼續適用及新制(訂)定直轄市自治法規之核定、公告與公(發)布程序準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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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5 |
原組織法規由新直轄市政府廢止,並公(發)布新組織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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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用法規由新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繼續適用,或辦理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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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01~104.06.24 |
原作用法規不得公告繼續適用,而有新制(訂)定直轄市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必要者,完成制(訂)定之公(發)布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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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6~105.12.25 |
公告繼續適用者,完成直轄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之公(發)布程序,並廢止原繼續適用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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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直轄市權責事項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之制(訂)定 |
103.06.01~103.12.24 |
擬訂直轄市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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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5~104.06.24 |
完成公(發)布程序 |
3、 依上述規劃期程,於102年2月1日至2月28日完成自治條例之清查及提報,總計本縣及13鄉鎮市自治條例為155種(本縣63種、13鄉鎮市合計92種),數量詳如下表,將續依規劃期程進行總檢;另102年3月1日至3月31日規劃應辦理之事項為自治規則(即法規名稱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者)之清查及提報,現正積極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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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及13鄉鎮市自治條例統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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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鄉鎮市)別 |
數 量 |
縣(鄉鎮市)別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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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
63 |
蘆竹鄉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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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
5 |
龜山鄉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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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市 |
5 |
觀音鄉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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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市 |
7 |
新屋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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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德市 |
9 |
大園鄉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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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市 |
3 |
龍潭鄉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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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鎮 |
4 |
復興鄉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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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155 |
(三)鄉鎮市調解行政
1、 102年3月5日至8日、11日至13日,由本處會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及書記官至本縣13鄉鎮市公所,就其101年度調解委員會之組織功能(委員出席情形、熱心耐心程度、成立比率等)、業務執行(調解文書處理、保管、法院核定比率等)及調解行政配合(經費編列、設備配置、宣導措施等)事項為年度績效考核初評。
2、 101年10月1日至102年3月8日止,本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計受理調解案件4,998件,其中調解成立3,856件、不成立1,142件,平均調解成立比率達77%。另101年全年受理8,961件,調解成立6,771件、不成立2,190件,調解成立比率為76%,有效化解民眾之紛爭,並疏減訟源。
(四)法律諮詢服務
101年10月1日至102年3月8日止,本府14個法律諮詢服務處所(含本府法律諮詢中心及設於各鄉鎮市公所之法律諮詢服務處),共受理民眾免費法律諮詢服務5,681件。又101年全年計提供776個法律諮詢服務時段及1,940小時以上之服務時數,總計受理之服務人數並達11,479人次,有效協助民眾解決法律疑難問題,並維護其應有之權益。
(五)法規資訊公開
為便利民眾查詢本府所制(訂)定之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於本府入口網建置自治法規查詢專區(本府入口網/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提供依法規體系或以法規檢索方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功能,依本府27局處主管業務區分為組織、民政、財政、教育、工務等28種體系類別;其中以法規檢索方式查詢者,另提供依法規類別(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法規草案預告)、檢索字詞(關鍵字)、檢索項目(法規名稱或條文內容)、法規公布或發布之期間、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發文文號等查詢之功能,方便不知或無法辨別法規體系之民眾快速查詢本縣自治法規之便捷方法。
截至102年3月8日,於本縣自治法規查詢專區登載現有自治法規278 種(自治條例63種、自治規則215種)及已廢止自治法規34種(自治條例13種、自治規則21種),並隨時更新維護,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為便利民眾查詢中央法規,提供連結全國法規資料庫功能,方便民眾可同時查詢各中央主管機關所主管之法規,以資參考運用。
(六)提供本府各機關法律專業意見
為協助本府各機關處理法令疑義案件,於其承辦案件適用法令發生疑義,或遇有無法令可資適用之疑義案件時,得於敘明所認定之事實、爭點、疑義所在、過去類似案件處理方法與結果,以及其擬採行之處理方法後,送會本處提供法律意見。
本處101年10月至102年3月8日,計受理本府各機關會簽法令適用疑義案共776件,平均每月受理約148件;其中又以勞動及人力資源局186件、農業發展局106件及工務局71件為最大宗,其次為社會局64件、教育局63件、財政局53件等,適時提供法律專業意見,有助各機關落實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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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稿案件統計表(101.10.01-102.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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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關 別 |
件 數 |
機 關 別 |
件 數 |
機 關 別 |
件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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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
186 |
民政局 |
24 |
消防局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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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局 |
106 |
人事處 |
13 |
衛生局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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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 |
71 |
交通局 |
13 |
研究及發展考核委員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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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 |
64 |
觀光行銷局 |
12 |
地方稅務局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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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63 |
文化局 |
11 |
環境保護局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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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 |
53 |
主計處 |
9 |
警察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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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局 |
41 |
城鄉發展局 |
7 |
政風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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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 |
33 |
秘書處 |
7 |
客家事務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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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發展局 |
28 |
原住民行政局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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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776 |
二、行政救濟業務
(一)推動訴願案件預審機制
為強化訴願案件審議品質,本處推動專業分組審查及預審機制,依訴願案件類型及委員專長區分為廢棄物類、稅務類及其他類,訴願案件提案單於提送訴願會審議前先送3位以上分組委員審查,經分組委員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並核提審查意見後,始提送審議會議討論,以完備審查機制。
(二)強化民眾訴願程序參與權
為釐清訴願案件疑義及爭點,本處於審議會議前,先行安排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對於事實未明或具法令疑義之案件,斟酌案情需要通知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至審議會議進行言詞辯論,以強化民眾程序參與權,俾發現真實及保障民眾權益。
(三)受理訴願案件類別分析
101年10月至102年3月受理訴願案件計102件,含前月未結39件,計141件。該期間受理案件依類別分析,分別為環保類37件、稅務類29件、地政類14件、民政類4件及其他類18件,以環保類為最大宗,其中以違規張貼廣告物、拋棄紙屑或煙蒂等廢棄物之裁處案件為主。
(四)適時糾正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101年10月至102年3月計召開4次訴願審議會議,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計124件,其中因程序不合不予受理者計41件,實體審議後駁回者計56件,撤銷原處分者計27件(含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撤銷比例為21.7%),其餘刻正審議中,適時糾正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落實訴願審議制度。
(五)掌握訴願案件辦理時效
按訴願法第8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本府對訴願案件之處理時效甚為注意,案件之事證已臻明確者,均儘速於法定期限內審決,原行政處分機關有檢卷答辯遲延情形,亦確實函催,避免影響訴願人之權益。101年作成訴願決定計254件,其中3個月內審決計225件,且無逾5個月審決之案件,顯示本府掌握辦理時效,保障民眾權益。
(六)訴願決定品質良好
人民不服訴願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訴願人不服本府101年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裁判者計21件,均為駁回原告之訴或上訴 (即維持本府訴願決定),顯見本府訴願決定品質良好。
(七)避免不當裁處案件
為避免不當之行政處分影響民眾權益,將本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之案例進行彙整、分析,並針對裁處對象認定錯誤或調查事實證據未臻明確致作成不當處分,經本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之案例,函送本府所屬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參考,以導正裁處程序,避免相同錯誤再次發生。
(八)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情形
本縣自100年改制為準直轄市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為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賠償義務機關,人民因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設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設施有欠缺,或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權益受損害時,得向該機關(學校)請求損害賠償,並由該機關(學校)受理後,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審議決定。
101年10月至102年3月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受理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計28件,分別為工務局17件、地政局所屬機關4件、水務局2件、交通局2件、警察局所屬機關2件及教育局1件。經受理機關認定與國家賠償法規定要件不合者計10件,協議成立者1件,協議不成立者2件,刻正辦理中者計15件。至於給付請求權人賠償金部分,分別為工務局協議賠償1件及交通局、教育局所屬機關經法院判決賠償各1件,賠償金額計新臺幣6,135,411元。
(九)促請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踐行協議先行程序
國家賠償法對於損害賠償之請求,係採協議先行主義,其目的在於簡化訴訟程序及疏減訟源,並使權益受到侵害之人民得經由協議程序迅速獲得賠償,如協議不成立,人民仍得向法院起訴救濟。
為促請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落實協議先行程序,本處分別於101年4月18日及10月24日函請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時,經其自行審查符合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者,如認為與請求權人有達成協議之可能而無訴請法院解決爭執之必要時,應儘速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101年10月至102年3月本府工務局及地政局所屬機關受理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其自行審查符合國家賠償之要件,並與請求權人協議後,分別核發協議書及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使請求權人迅速獲得賠償或續行救濟程序。
(十)落實資訊公開
本處業建置訴願決定書線上查詢系統,截至102年3月止計登載1,736件,有助落實訴願資訊公開。另為提供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資訊之完整性,便利民眾於網站單一入口平台獲得申辦資訊,於本縣線上申辦整合系統提供標準作業程序、流程說明、作業流程圖及書表下載等資訊予民眾參考應用,以利民眾主張權利。
三、消費者保護業務
為提高民眾對於消費者保護法之認識,本處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積極赴本縣13鄉鎮市、社區及學校,辦理消保教育講習,希望藉此提升民眾正確之消費觀念,減少消費糾紛的發生。另外,為確保民眾消費安全,本處消保官亦不定期會同行政院消保處、經濟部標檢局新竹分局及本府各局(處)針對消費場所之公共安全、食品衛生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進行消保行政監督查核。最後,本府並積極、審慎處理民眾消費申訴案件,確保民眾之消費權益。
(一)審慎處理消費爭議案件保障消費者權益
101年10月1日至102年3月8日共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及調解案件合計1480件,類別如下表,均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審慎處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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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申訴案及調解案統計表(101.10.1-10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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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類別
申訴方式 |
商品類 |
服務類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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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申訴 |
619 |
451 |
1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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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申訴 |
220 |
175 |
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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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解 |
11 |
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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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850 |
630 |
1480 |
(二)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法令宣導活動
配合其他機關進行消費者保護宣導講習本處於101年10月1日至102年3月8日間配合桃園縣家庭教育中心、桃園縣農會、桃園縣文藝推展協會、桃園縣驗光配鏡人員職業工會、桃園市中山社區發展協會及國立中央大學等,就消費者保護法進行專題講習,共計6場次,聽講人數達500餘人次。相信藉由持續不斷地舉辦消保教育講習,應能對民眾正確消保觀念及消費意識之建立有一定之助益。
(三)維護本府消費者便民服務線上查詢系統
專人維護本府消費者便民服務線上查詢系統(http://1950.tycg.gov.tw/),提供線上申訴及表單下載之功能,並提供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公平交易相關法令、最新消息、活動訊息、消費爭議案例及行政監督等與消費有關之資訊,便於消費者瀏覽參考,自民國93年12月建置起迄102年3月8日止瀏覽人數達438萬人次以上。
(四)運用社會資源招募志工,協助受理消費問題及法律問題諮詢
因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人力不足,本處運用社會資源,招募中原大學及開南大學法律系學生擔任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志工,並向行政院消保處爭取消保替代役,協助提供民眾消費問題之諮詢及受理消費爭議案件與整理卷宗等業務。自101年10月1日至102年3月8日止,共受理法律及消費問題諮詢1464件(商品類845件,服務類619件)。諮詢內容以購屋及購車糾紛較多;服務類則以電信及補習糾紛最多。
(五)會同各機關執行公共安全及食品衛生查核
本處消保官自101年10月1日至102年3月8日會同行政院消保處、本府衛生局、工商發展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等主管機關就大賣場、超市、食品行、休閒農場、餐廳等業者進行消費場所公共安全、食品衛生及定型化契約等事項查核,共26場次,針對不合規定者,並由業務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以保障消費安全。查核情形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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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業務聯合查核表(101.10.1-10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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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查核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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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5 |
本處消保官會同本府工務局、消防局、衛生局及農業發展局於101年10月5日前往晟捷休閒農場及好時節農莊,現場稽查項目包括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衛生安全管理、農場管理等,對不符合規定者,本府已當場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加強複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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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1、10/17、10/26、11/1、11/8、11/16、11/23、11/30 |
本處消保官於101年10月11日、17日、26日及11月1日、8日、16日、23日及30日派員至台西農產企業有限公司、萬家水果平價中心、憲霖水果一號店、鴻鎰水果的店就蘋果、奇異果、甜桃…等水果商品價格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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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7、11/21、11/23 |
本府為瞭解日前報載牛奶價格調漲情況,特於101年10月17日、11月21日及11月23日赴本縣大潤發八德分公司、家樂福春日分公司等地就牛奶價格波動及市場供應情況進行調查,經稽查結果發現確有牛奶產品價格已有調漲,但並未發現有異常價格變動或違法囤積、哄抬物價之情形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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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4 |
本處消保官於101年10月24日前往本縣桃園火車站前計程車排班區稽查,了解現場有無特定計程車業者霸佔,排擠其他計程車業者承載客人,經查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壟斷之行為,本案已將相關查核資料送交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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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5 |
因接獲消費者反應龍潭鄉民族路171號路邊攤販謊稱其販售之蘋果宣傳為有機農產品,本處消保官遂會同本府農業發展局於101年10月25日前往該攤販稽查,對不符合規定者,本府農業發展局已當場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加強複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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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5 |
本處消保官於101年10月25日會同本府工商發展局人員前往大江星橋國際影城、威尼斯影城、台茂美麗華影城等地,進行電影業者有無違反禁帶外食之相關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者,本府當場並輔導業者即時改善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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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6 |
本處消保官於101年10月26日會同本府工務局、消防局、衛生局及環保局等主管機關,前往小人國主題樂園進行觀光遊樂區督導查核,現場稽查項目包括:經營管理、安全維護檢查、消防安全管理及督導考核等,對不符合規定者,本府已當場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加強複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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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30 |
本處消保官因接獲消費者反應佳美自助餐菜單價格標示不清,遂於101年10月30日會同本府衛生局前往該店稽查,經查該自助餐店之菜單雖載明各品項但並未記載價格,本處消保官已當場建議業者標明價格,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類似消費糾紛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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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13 |
為瞭解本縣婚紗業者定型化契約實施情形,以作為日後修法參考,本處消保官於101年11月13日與經濟部商業司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本府工商發展局、消防局、工務局等主管機關組成「婚紗攝影管理暨公共安全查核小組」,前往雲裳麗塔婚紗攝影社、花園婚禮有限公司、中悅麗緻婚紗有限公司等地,就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等定型化契約及是否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範本、定金收取比例及解約退款與客訴處理情形、建築安全、消防安全等項目進行稽查,對不符合規定者,本府已當場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加強複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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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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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消保官於101年12月12日會同本府財政局人員前往益銘商行、詮泰商店、金芳商店及阿鴻廚房等地進行查核,稽查項目包括:廣告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販賣逾期菸酒及菸酒標示是否符合規定等。現場並未發現違法情事,本府亦當場發送菸酒法令宣導資料。日後並將不定期抽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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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12 |
本處消保官為瞭解本縣坐月子中心營業情況,特於101年12月12日會同財政局人員前往本縣轄區進行相關稽查,稽查項目包括休月子餐供餐來源、是否有與消費者產生消費爭議、是否有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等項目,對不符合規定者,本府已當場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加強複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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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13 |
本處消保官接獲民眾反映有消費者在賣場溜冰影響民眾消費安全,遂於101年12月13日前往該賣場進行稽查,現場稽查並無發現有穿著直排輪鞋於賣場溜冰之情形。該賣場追風直排輪之銷售員表示,其雖販售但並無讓消費者於賣場試用溜冰。另外,如有民眾穿著直排輪鞋於現場(賣場)溜冰者亦會立即通知賣場負責部門制止,以免影響民眾消費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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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18 |
本處消保官因接獲消費者反映大潤發八德店販售之光泉果汁柳橙原汁不當漲價,本府於101年12月18日前往該賣場進行了解,該賣場人員表示該公司光泉柳橙原汁商品因適逢該賣場舉辦店慶及促銷活動,再加上當時進貨成本較低,故原訂定之售價較低,爾後因活動結束且進貨成本提高,該賣場遂調高該商品價格。本處消保官已當場請業者做好價格等產品相關資訊標示,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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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27 |
為因應農曆年節到來,本處消保官於101年12月27日會同本府衛生局辦理農曆年節食品衛生稽查,現場並抽驗乾香菇(B級綜合菇)每包150公克共3包,本處消保官將持續不斷加強稽查,讓民眾過個安心快樂的年節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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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 |
本處消保官因接獲消費者反應尚快養生快炒未開立發票、建築材料未符合消防安全法規、營業環境未符合安全衛生規定、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及以過去相片誘導消費者等情形,故於102年1月2日會同本府工商發展局人員前往該店查核有無消費者所述情事,據現場負責人表示合夥人葉先生十多年前在中壢經營愛吃就來餐廳其鳳梨苦瓜雞、養生鍋獲得好評,曾獲媒體採訪報導,另有白冰冰、郭美珠等藝人前來用餐並合影,因料理好吃故與葉先生合夥開設本店。並表示該店正在申辦商業登記中,登記事宜由工商發展局另案辦理。至於民眾陳情業者以過去相片誘導消費者部分已請業者當場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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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9 |
本處消保官因接獲消費者投訴魚客滿水族館表示顧客若要挑選魚類須加價5元,遂於102年1月9日前往該水族館進行了解,據該水族館老闆李先生表示,該水族館販售有孔雀魚、燈科魚、底漆魚等,其中部分小型魚例如:孔雀魚、燈科魚等因辨識不易不易挑選,且打撈過程中亦容易造成魚鱗掉落造成魚類死亡,故不讓客人挑選。但如大型魚類較穩定容易打撈,故得讓客人挑選。為避免造成消費糾紛發生,本府建議業者標明不讓消費者挑選之理由於店內,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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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9 |
本處消保官於102年1月9日、16日會同本府衛生局人員至桃園市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店、好事多股份有限公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春日分公司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進行年節食品衛生查核,現場除抽驗賣場部分年節食品帶回化驗外,針對未符合規定者,本處消保官及本府衛生局人員皆當場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會加強複檢抽驗,以維護民眾食用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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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1/28 |
本處消保官於102年1月21日及1月28日會同本府工商發展局、消防局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桃園辦事處等人員,前往中二煤氣行、大崙煤氣有限公司、佺鴻瓦斯有限公司、明新煤氣有限公司、翔昱瓦斯行、三泰煤氣行、東亞瓦斯行、婦友煤氣行、南亞瓦斯行及正和能源有限公司等10家瓦斯業者進行查核,針對桶裝瓦斯重量、價格揭示、有無使用定型化契約及殘氣退費等事項加以查察,對桶裝瓦斯重量共抽查19支桶裝瓦斯,其中1支不合格;另佺鴻瓦斯有限公司、明新煤氣有限公司及翔昱瓦斯行未使用定型化契約及中二煤氣行無殘氣退費,已現場要求改善,日後亦將持續不定期抽檢桶裝瓦斯之灌裝量...等查核,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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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3 |
為確保春節期間公路大眾運輸安全,本處消保官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02年1月23日與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及交通警察單位於慈湖停車場進行營業大客車安全聯合查核,共查核20輛營業大客車,其中5輛不符合規定,針對未符合規定者,相關主管機關已當場要求業者限期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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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5、2/4 |
本處消保官會同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等人員於102年1月25日及2月4日至美麗華台茂電影城現場實地查核有無禁帶外食規定、販售電影票類別及價格、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有無設立消費者申訴專線等項目進行稽查,對未符合規定者,現場均輔導業者改善,並加強複檢,以保障消費者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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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8 |
本處消保官於102年1月28日會同本府工商發展局人員赴遠百企業股份有公司桃園分公司、鴻振生活館有限公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內壢分公司與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辦理清潔劑及清潔用品查核,抽查結果發現隆藝清潔用品有限公司進口之鋼管地刷等未依法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百勝達興業有限公司進口之馬桶刷未依法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本府工商發展局依商品標示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本處消保官爾後仍會持續辦理相關查核,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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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30 |
本處消保官於102年1月30日會同本府教育局、工務局、消防局等人員,前往學承電腦中壢分校、巨匠電腦中壢分校、威尼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大東海補習班辦理桃園縣短期補習班查核,本處消保官及本府教育局人員除當場就未符合規定者要求限期改善外,並告知業者應加強消費爭議案件的處理,爾後仍將持續辦理相關查核,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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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30 |
本處消保官於102年1月30日會同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教育局體育處,前往世界健身運動中心(中壢分公司)、極限運動中心(中壢分公司)及極限運動中心(南崁分公司),查核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之內容,查核結果如下:(一)有關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桃園縣中壢市中山路132號2樓)在衛生稽查方面有以下缺失,不符規定,請其於2月19日前改善:(1)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紀錄未齊全(2)衛生管理人員未備有證書(3)未設置警示鈴(二)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新修訂之定型化契約內容中有關消費者退出會員終止契約後,須扣除手續費用部分未載明於該公司會員合約書,另該公司現行之定型化契約內容對消費者終止契約須扣除費用及計算方式等亦均未詳為載明於契約中,建議公司能儘速改善並以紅色顯明字體揭露訊息,使消費者能夠充分知悉,以杜絕相關紛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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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1 |
本處消保官於102年2月1日會同本府衛生局、工商發展局人員就位於縣府廣場年貨大街辦理食品販售攤位查核,本次共查核攤商碧綠農場、大房豆干、海晟食品、八德商行...等41家業者,針對未符合規定者,均由本府衞生局予以現場輔導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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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1 |
本處消保官於102年2月1日會同本府衛生局人員赴石門山、三坑老街及龍潭市區辦理年節食品查核,並推廣健康餐盤APP,在石門山瑞景農產食品行發現該店未有藥商許可證販賣保力達B,已當場請業者下架。並於三坑老街抽取一包自製蘿蔔乾帶回檢驗。另在龍潭市區一處7-11發現販售之滷豬血、中華油豆腐、白玉蘿蔔塊及埔里杏鮑菇未標明價格,告知業者改進,本府衛生局抽取中華油豆腐一袋帶回檢驗,本府仍將持續辦理相關查核,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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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6 |
本處消保官因民眾陳情,於102年2月6日前往龜山鄉中和商場黑旗牌肉鬆店查核,經查該商店之磅秤業經標檢局檢驗合格。業者表示如有客人上門購買肉鬆等產品,該店會告知客人,如要送禮可用盒裝包裝(免費提供),如是零售會建議以漂亮之夾鏈袋包裝,但該夾鏈袋(免費提供)有0.2~0.4公克之重量,如客人不使用夾鏈袋也有一般塑膠袋提供客人包裝。均會事先告知客人,該店在地四、五十年不至於因為偷斤減兩影響該店商譽。 |
四、公平交易業務
積極協助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公平交易法宣導活動、協助蒐集企業經營者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相關證據及協助對事業之查證或檢查事項。
(一) 宣導公平交易法相關法令
1、將公平交易委員會印製之「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其他機關於不實廣告之業務分工彙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業經營行為相關法規彙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等宣導摺頁、手冊陳列於消費者園地資訊看板文宣架上,供民眾及本府各局處同仁閱覽。
2、每日轉載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於本府入口網站-便民服務區點選消費者便民服務線上查詢系統(http://1950.tycg.gov.tw/)之最新消息中,計101年度本府轉載之新聞包括有「附加11項負擔許可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亞太電信公司、威寶電信公司、悠遊卡投資控股公司及遠傳電信公司合資設立新事業經營信託服務管理(TSM)平臺申報事業結合案」、「新竹『探索21』建案廣告不 實!鴻築建設公司罰20萬元及漢田廣告公司罰10萬元」、「行車記錄器廣告不實!亞東電子商務公司及弘暉科技公司各罰5萬元」等相關資訊,提供民眾閱覽參考,並藉案例宣導公平交易法相關法令規範,網站瀏覽人數已達438萬人次以上。
(二) 辦理企業經營者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本處為瞭解日前報載牛奶價格調漲情況,特於101年10月17日、11月21日及11月23日赴本縣大潤發八德分公司、家樂福春日分公司等地就牛奶價格波動及市場供應情況進行調查,經稽結果發現確有牛奶產品價格已有調漲,但並未發現有異常價格變動或違法囤積、哄抬物價之情形發生。
(三) 協助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對事業之查證或檢查事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會為調查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之「天閱」建案是否有將部分開放空間所在位置刊載為相關公共設施,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遂於101年7月6日以公競字第1010011099號函及101年7月20日公競字第1011461065號函,函請本府提供該建案相關資料及說明,本府工務局遂於100年9月7日就該建案相關意見及資料提供予公平會參辦。本案公平會於102年1月16日第1106次委員會議通過,認定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天閱」建案時,有將部分開放空間所在位置刊載為相關公共設施,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緩,並處新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緩。
(四) 辦理公平交易法令教育講習宣導活動
鑑於本府常接獲消費者申訴業者利用不實之促銷廣告或隱匿重要之交易資訊,誘騙其交易,造成其消費權益受損,本府為維護民眾消費權益,並提升業者對於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相關裁罰規定之認識,於101年11月14日在本府601會議室舉辦「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處理原則與案例解析」宣導活動,本次宣導活動由公平會專門委員鄭家麟擔任活動講師,講授內容包括公平法第24條之具體規範內容,及針對升學文理補習班資訊揭露與預售屋消費行為等規範說明,相信對於業者建立詳實揭露交易資訊觀念,有一定之助益。本次活動共計95人參加,講師講授幽默風趣、學員反應熱烈,宣導效果相當良好。
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業務
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依同條例第53條第4項協助債務人作成更生方案,自101年10月1日起至102年3月8日起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共受理民眾詢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共10件,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共2件。
貳、未來努力方向
一、加速自治法規審查,縮短立法時程
本縣即將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屆時如屬直轄市政府應辦理,或原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而應移撥直轄市政府辦理事項,將隨之由本府承接辦理,就各項新增業務,本府勢將研提相關因應法案以遵循辦理,爰積極協助本府各機關制(訂)定符合政策需求及具可行性之法規,並檢討修正或廢止不合時宜法規,同時加速法案審查,以縮短立法時程。
二、提供法令疑義意見,落實依法行政
本縣業已升格為準直轄市,所掌業務適用法規多已提升至直轄市法規規模,行政院102年1月3日第3330次會議通過本縣改制直轄市案,本府將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本府各機關除業務量增加外,適用直轄市之法規亦趨複雜,本處將積極協助各機關處理各類法令疑義案件,適時提供法律專業意見,協助各機關落實依法行政。
三、加強行政救濟法令宣導
為提升本府所屬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人員處理行政救濟案件之能力,俾增進機關效能,本處近年均辦理訴願法及國家賠償法講習。鑒於上開機關人員對於相關法令已有初步了解,爰擬調整講習之辦理方式,以加強執行效能。在訴願法令講習部分,擬以近年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較高比例之案件類型為重點,透過案例解釋及法令分析方式,強化相關人員執法程序。在國家賠償法令講習部分,擬以近年本府受理較高比例之案件類型為重點,分析其協議賠償、協議不成立、拒絕賠償及判決賠償之理由,並促請其自行審查符合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者,應踐行協議程序,以保障民眾權益。
四、加強舉辦宣導活動,建立民眾正確之消費觀念
積極結合本府各局(處)、本縣各社區、學校、社團等機關團體舉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透過各種有趣活潑遊戲活動,帶動民眾學習興趣,進而提升民眾正確之消費觀念,達到寓教於樂之效果。另外,本府積極配合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針對企業者方面舉辦各式公平及消保宣導講習活動,強化其正確之法治觀念,期能達到安全、公平的交易秩序。最後,為使債務人能瞭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相關法規,早日獲得更生之機會,重拾尊嚴、舒適、有品質的生活,亦規劃相關宣導講習,提供債務人如何尋求正確債務還款管道。
五、積極會同各業務主管機關,辦理消費食品衛生及公共安全等消保行政監督查核
為避免黑心商(食)品流入市場,造成民眾消費安全受到威脅,本處消保官積極會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本府各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機關,針對消費場所之公共安全、食品衛生、商品標示及定型化契約等進行稽查,希望透過積極的行政監督作為,提早為消費者做好把關之工作,為本縣消費者建立安全快樂之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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