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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局
農地管理業務
 
農地管理相關業務
。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請資格?
。集村興建農舍補助款申請資格?

。如何申請搭乘漁船(筏)進出本縣竹圍、永安漁港?

。如何借用本縣竹圍、永安漁港水域辦理相關訓練活動?
。在農業用地上要設置農作產銷設施(農業資材室、曬場……),應如何申請?
。農地做鄉道使用,可否申請農地農用之證明書?
。請問現在買農地有何限制?
。農舍建好後幾年才可以過戶?
。農業用地上倘有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可否申請農業設施?
。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多久期限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有關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作為超商經營使用是否違反相關規定疑義案。
。貴府函詢有關先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送集村興建農舍配置圖,是否符合集中興建配置,及其餘農業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疑義案。
。發現發現漁港區域內發生火災事件應如何處理。
。發現漁港區域內發生船舶互相碰撞事件如何處理。
。發現漁港區域內有油污染事件如何處理。

Q: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請資格?
A: 

一、「簡易型」:立案之社區組織。
二、「進階型」:完成水土保持局鄉村營造人力培訓核心班課程之立案社區組織(需具十人以上結業證明)。
三、「專案型」:立案之社區組織與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共同提案,並由公部門執行。
    立案之社區組織係指: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營造為宗旨之立案團體、農漁會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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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集村興建農舍補助款申請資格?
A: 

       集村興建農舍符合下列各款者,每戶給予補助款新台幣二十萬元:
一、建築物屋頂按其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設置瓦式或仿瓦式斜屋頂,其斜屋頂之坡度以不小於一比四為原則。

二、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六平方公尺。  

  前項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物採用主管機關提供之農舍 (宅) 標準圖者,每戶另補助新台幣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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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申請搭乘漁船(筏)進出本縣竹圍、永安漁港?

A: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二三四六六四號令發佈「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

               體 基於漁業調查、資源保育及管   理需要,得向進出漁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使用漁船辦理與漁業相關之活動」。  
二、 申請對象:

        1.各政府機關(構)因公務有進出港之必要者。 

        2.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教職員及學生因學術研究或實習,有進出港必要者。

        3.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及公司行號,因辦理探勘、工程、船舶試硨、新式漁具、漁法、儀器之試驗等事項,有進出港之必要者。

        4.因救難祭祀或其它正當理由,有進出港之必要者。
 三、申請方式:

       1機關學校團體及人民進出港口安全檢查之報驗,應於出港前依「海岸巡防機關受理台灣地區機關學校團體及人民進出
   港口安全檢查報驗作業要點」備
齊相關書表,逕向行政院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申請。

       2.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公文,請逕向本府(農業發展處漁港及農地管理科)提出申請並應敘明以下項目並檢附相關資料(如計畫書、活動行程表)。

  (一)進出漁港目的。

  (二)漁港名稱。

  (三)日期及時間。

  (四)申請人員單位、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地址。

  (五)搭乘漁船(筏)之船籍、名稱、編號、船主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備齊前二項資料,出港前逕向永安或竹圍安檢辦理安全檢查,並於查驗無訛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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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借用本縣竹圍、永安漁港水域辦理相關訓練活動?

A:
一、為利本縣船(筏)進出漁港順暢及其他漁事工作進行,宜先洽詢漁港所在地區漁會,洽詢借用水域地點及範圍,俾利活動場地之規劃。
二、另請逕向本府(農業發展局農地管理科)提出申請並應檢附以下資料,送本府申請。

1.申請單位基本資料。

2.借用漁港名稱、水域範圍。

3.借用日期、時間。

4.活動計畫書(至少應包括活動目的、內容、人數、工作項目、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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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農業用地上要設置農作產銷設施(農業資材室、曬場……),應如何申請?

A:
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農業用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請,

1.申請書

2.經營計畫書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

5.位置略圖

6.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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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農地做鄉道使用,可否申請農地農用之證明書?

A:

 查農業發展條例所規範之農業用地係包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供『農路』

  使用之土地」,而公路法所稱之「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二者之法令依據不同,其功能性質亦有所區隔,倘因道路之使用功能得作農業運輸使用,即認定該道路之土地為農業用地,而不排除其他專業法規之規定,恐有違該條例之立法意旨,故有關農業用地之範疇仍應排除公路法所規範之公路,始符合法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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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現在買農地有何限制?

A:

依據農發條例第3條第三款規定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買賣農地就無身份上的限制,基本上只要買了農地你就是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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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農舍建好後幾年才可以過戶?

A: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款規定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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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農業用地上倘有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可否申請農業設施?

A

     不可以。(法令依據:農業用地容許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8條第9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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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多久期限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

A:

       六個月,得申請展延1次,並以六個月為限。(法令依據:「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2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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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關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作為超商經營使用是否違反相關規定疑義案。

A:

    本會91年10月29日農輔字第0910158337號函,已明釋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許可使用細目包括農產品買賣及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買賣,應與服務農業經營有關,為避免造成農地資源扭曲利用,不宜擴大適用如純作一般商品販售場所,故本案農舍作為經營便利商店使用,即違反上開函釋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農舍許可使用之用途,建議該違規使用之行為仍應依相關法令處理,本會相繼於96年7月3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692號函,及97年1月17日農水保字第0960174440號函復內政部及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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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貴府函詢有關先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送集村興建農舍配置圖,是否符合集中興建配置,及其餘農業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疑義案。

A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迢遞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份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90%。而集村興建之農舍基地雖與維持農業生產之農地非完整相連,但依據該條文規定,其配合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需為完整區塊,且需能維持農業生產經營,其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興建農舍面積90%,先予敘明。另依據營建署91年11月14日營署綜字第0910067445號函所附集村興建農舍範例中,業指出申請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主要包括60%之農舍基層建築基地及40%公共設施用地,並無預留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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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發現漁港區域內發生火災事件應如何處理?

A

一、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處已建立通報處理專責人員,可聯繫鄰近具消防救助處理能力之單位,建立消防救援網

二、通報人先行詢問明發生火災之漁港名稱及建築物、船隻受損情形(有無人員受困或傷亡)。

三、若有人員受傷、受難:請立即通報119請求救護車救援。

四、迅速通報火警台(119)及鄰近具火災處理能力相關單位(中油油庫消防隊3835121)。

五、通知事件漁港之管理人員(3324718)及轄區漁會(桃園區漁會:3830994、中壢區漁會:4861017)人員到場協助處理。

六、請求地方警察機關(110)派員協助該害區域安全管制

七、由當地漁會利用廣播系統或各通報系統通知火災附近人員(住戶)或泊靠漁船採緊急應變疏散措施。

八、由漁會協調動員港內人員協助清理易燃物及協調其他船舶協助托離火災遭難漁船。

九、通知物品或船隻所有人到場處理。

        向救災單位索取火災案情筆錄等相關資料,專責人員處理並查明火災公共設施或船隻基本資料、案發時間、地點及原因、災害程度等簽報相關單位及    

        漁業署備案。

十、若涉及後續設施改善或應補強者,另案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處接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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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發現漁港區域內發生船舶互相碰撞事件如何處理?

A

一、通報人先行問明漁船發生碰撞之漁港名稱及船隻受損情形(有無人員受困或傷亡)人員受傷、受難:通報119請求救護車支援。

二、通知事件漁港之管理站人員(3324718)或轄區漁會(桃園區漁會:3830994、中壢區漁會:4861017)人員到場協助處理。

三、船隻漏油:採取油污防漏及清除措施。

四、協調在港其他船舶協助受難船隻拖移。

五、沉船者:由漁港管理人員或漁會到場人員作警告標誌示警。

六、通知船隻所有人到場處理。

七、請求地方警察機關(110)派員協助該害區域安全管制相關人員到場處理人員於必要時,得採輪替方式至狀況解除為止。

八、由負責處理之專責人員全盤了解事件及處理情形,簽報相關單位及漁業署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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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發現漁港區域內有油污染事件如何處理?

A:
一、桃園縣政府業依據「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建置完成地方政府之油污處理應變小組。

二、聯繫鄰近具油污處理能力之單位,建立油污處理救援網(竹圍漁港備攔油索單位:中油海上課值班人員3835121-211或王課長(24小時執勤);永安 漁港:中壢區漁會:4861017)。

三、通報人問明油污發生漁港名稱或事故船舶或設施受損情形(人員受困或傷亡部分另依前述程序辦理)

四、本府農業發展處通報地方環保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備案。

五、通知事件漁港之管理站人員(3324718)或轄區漁會(桃園區漁會:3830994、中壢區漁會:4861017)人員到場指揮處理。

六、若災情嚴重或超越該港人員處理能力者通報地方政府之油污處理應變小組處理調查油污染來源,阻斷油污染源,並視需要佈設攔油設施。

七、協調疏散。

八、調派附近船隻先行協助抽除油水,或利用吸油棉等設施清除殘油。

九、協調聯絡油品事業或相關公司收集處理殘油。

十、協調在港人船協助拖移事故船舶。

十一、對損害設施設立警告標誌。

十二、知會物品所有人到場處理。

十三、將案情相關資料,及查明油污染源、發生時間、地點及原因、災害程度等簽報相關單位及漁業署備案。

十四、若涉及後續設施改善或應補強者,由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處另函請漁業署或環保單位接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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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1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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