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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
 
問1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其審查認定有何法令依據?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農保被保險人包括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非農會會員;有關非農會會員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審查認定。
問2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為何?
申辦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1. 年滿15歲以上者。
  2.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者。
  3.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4. 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1)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三七五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
  5. 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30,600元(月投保金額三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20,400元(月投保金額二倍)以上金額者。
  6.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所謂自有或承租農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問3 如何申辦農民健康保險?
農民申辦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
  1. 國民身分證。
  2. 全戶戶籍謄本。
  3. 切結書(包括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等)。
  4. 自有農地者:申請前10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謄本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承租他人農地者:三七五減租耕地或農地租賃契約書。
  5. 銷售農、林、漁、畜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此憑證得經村、里、鄰長認證。)
  6. 其他有關文件。

問4 農民年滿65歲以上且參加農保年資滿8年,其繼續參加農保資格有何放寬條件?
為保障農民權益,對於農保資格適度放寬,對於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8年之農民,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可不受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限制;以自有農地者之加保條件可不受農地面積0‧1公頃以上或林地面積0‧2公頃以上之限制;以承租農地者之加保條件可不受農地面積0‧2公頃以上或林地面積0‧4公頃以上之限制。但需要有農地並從事農業工作始可繼續參加農保;其持以加保之農地經依法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持續作農業使用,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問5 雇農於加保期間變更雇主後,能否繼續加保?
為配合90年1月20日農會法修正,刪除農會會員之雇農入會資格,對於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民國90年5月9日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變更雇主,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或原雇主之繼承人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6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0‧5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之僱用證明書者,得繼續加保。若原雇主之農地因多位繼承人繼承,該等繼承人願意繼續僱用該雇農,得聯合開立僱用證明書。
問6 農保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有戶籍遷移情事,其加保資格如何認定?
農保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有戶籍遷移情事,經最後一次遷入之戶籍地之基層農會依其遷入時之法令補審查通過其投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並不因戶籍遷移而中斷。但仍須符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要件,始具有參加農保資格。
問7 有關領有勞、公保退休給付者得否加入農保?
政府辦理農保目的係為照顧長期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於發生事故時,其經濟生活得以保障,並不鼓勵長期從事其他職業及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於其他職業領域退休後,再申請參加農保。已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性質上為年老退休,並獲得晚年生活基本保障,與依靠從事農業生產來維繫生計之農民不同,為避免稀釋社會資源。因此,對已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不得參加農保。
問8 農民出售農地,可否以出售前之農地所有權狀影本,繼續參加農保?
按非農會會員之農民申請參加農保須擁有農地或承租農地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民持以加保之自有農地,須依法取得所有權,並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農地已出售,持以出售前農地所有權狀影本不得參加農保。
問9 如何查詢「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
可上農委會網站www.coa.gov.tw(首頁→新聞與法令→農業法規→法律與命令-農民輔導目)查詢或就近向當地縣市政府或農會洽詢。

業務連繫單位: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 1999(外縣市請撥03-3341999)webcall免費洽公網路電話(連結:開新視窗)
維護者電話: 03-3322101-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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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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