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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本辦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者

請領條件

1.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及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91.4.28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2.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身體有遺存障害。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僅須治療終止後身體有遺存障害。。

3.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4.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

補助標準

1.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2.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元。

補助期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91.4.28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時

 (1)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請領期間為五年。
 (2)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請領期間為三年。

應備書件

申請人於符合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之當月檢附下列書件本局提出申請。

1.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書
2.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3.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4.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注意事項

1.同一傷病,請領本項津貼,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

2.本項津貼應於請領期間屆滿一年前三個月內須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重新診斷身體遺存障害狀態,於屆滿一年之日前須檢具三個月內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連同申請書送本局辦理續領,未依規定辦理者,勞保局不予續發。

3.本項津貼及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

4.本項津貼,自勞保局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計。

5.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勞保局。

6.溢領之津貼或補助,勞保局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7.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勞保局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8.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申請本項津貼時,應另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受僱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資料。

9.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完竣,保險人應於十日內發給之。

10.身體障害生活津貼查詢電話:
(02)2396-1266轉3279

申請單位

勞保局

相關文件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書>>

 


業務連繫單位: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勞動條件科 Tel: 03-3322101#6804webcall免費洽公網路電話(連結:開新視窗)
維護者電話: 03-33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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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0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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