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縣徽

  ::: 網站地圖 SITEMAP 斜線 回首頁 HOME 斜線 常見問題 FAQ 斜線 意見信箱
CONTACT
斜線 桃園縣入口網站
TYCG WEBSITE
 
 
15px
法制處
::: 您現在的位置:法制處 > 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FAQ

問: 公共行政-請問要詢問、解釋法律條文的真正意思應該要找那個單位?
回覆內容:
1、有權解釋法令(包括法律、中央法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行政規則等)訂定原意的,應該是各該法令的訂定機關,而該機關內部的權責單位,則是擬訂該法案的業務單位。 2、例如: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訂定機關為本府,本府擬訂該法案的業務單位為工商發展處,解釋機關就是本府工商發展處。 3、如果要查詢本縣各自治法規的擬定單位,可登入本府入口網站,點選/服務列表/資訊/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於「法規檢索」欄輸入檢索字詞或點選「法規屬性」查詢,「擬定單位」即各自治法規右下角的「負責單位」。 權責單位:1999/5701/董瓊華(科長)、1999/5701,5702/張珮玲

權擇單位 | 法制處法規行政科
維護者電話 | Tel: 03-3322101#5701webcall免費洽公網路電話(連結:開新視窗)


  回頁面頂端   


 
 
 
桃園縣縣徽


Copyright © 2008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處 33001 桃園市縣府路1號
TEL:886-3-3322101 #5704
建議解析度 1024*768 建議使用IE6.0以上


無障礙A+標章(開啟一新視窗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