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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答FAQ

問: 公共行政-被台灣電力公司電線絆倒受傷或因台灣自來水公司水管破損而滑倒受傷,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回覆內容:
按公營之公用事業,如為公司組織者,因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參閱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則屬於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以非屬公有,故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被害人僅能依民法第191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法務部72年10月19日法72律字第12892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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