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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度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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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信箱: |
055004@mail.tycg.gov.tw |
| 聯絡電話: |
1999(外縣市請撥03-3341999) 或 336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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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繕住宅補助受理時間:99年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最多補助10萬元。
二、建購住宅補助受理時間:99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每戶補助20萬元。
三、申請人具備條件: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營建署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4.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5.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助)。
6.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7.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台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8.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劵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台幣250萬以內者,每增加一人,可增加新台幣25萬元。
9.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四、申請人具備文件:
1.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財產清單2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2.房屋建物登記謄本。
3.切結書、領據、照片3張。
4.申請人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封面影本。
5.修繕房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經由村、里長出具該房屋所有人卻為申請人所有解有居住事實者)。
6.欲修繕住宅照片(每處各1張)
7.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8.切結書、領據。
9.申請人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封面影本。
五、本案業務聯絡人:楊雅淨小姐、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686-6688,或直撥1999(外縣市直播03-3341999)
六、相關表單及申請書請至本府入口網站-原住民行政處-檔案下載區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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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連繫單位: |
原民處產業建設科 |
| 維護者電話: |
Tel: 03-3322101#6688 |
| 更新日期: |
2010/3/26 下午 03:5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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