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公告修正「產製私菸及私酒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
「產製私菸及私酒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業經財政部99年3月5日台財庫字第09903504870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五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一○○公升。
二、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五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
有關修正公告,已張貼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最新消息」網頁。如有疑問,請洽「桃園縣民諮詢服務熱線1999、外縣市請直撥03-3341999」或本府財政處資金及菸酒管理科洽詢(承辦人:湯發勳、聯絡電話:3322101轉分機5580)。
|